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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起人违反发起人协议,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作者:admin来源:未知 发布于 2018-05-10 16:53

 来源 | 法信

    发起人协议,是公司发起人为设立公司而签订的涉及各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权利义务的协议,具有合同属性,那么,发起人违反发起人协议时,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呢?小编推送相关裁判规则和司法观点,为你讲述公司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那些事儿

    裁判规则

    1、公司发起人违反公司设立阶段订立的投资协议的,可依法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旭日公司与基石投资公司、世纪家园房地产开发公司等公司纠纷案

    本案要旨:公司设立阶段,发起人就股东投资、股权登记及转让等签订了投资协议,该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对各方当事人有约束力。一方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违反投资协议转让股权的,应承担违约责任,继续履行协议约定的相关内容。来源:《公司法审判实务与疑难问题案例解析》,王东敏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

    2、公司发起人均未按照发起人协议履行义务导致公司未成立的,可要求其按照协议约定分别承担违约责任——沈燕春与沈荣林发起人责任纠纷案

    本案要旨:公司发起人均未按照发起人协议的约定实际缴纳出资,导致公司未能成立,发起人都存在违约行为,且发起人之间也未能充分证明公司未成立的过错全部在于对方,因此可依据发起人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要求各发起人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号:(2016)苏02民终1028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8.1

    3、发起人未按照发起人协议履行设立公司的相关义务时,应承担违约责任——A公司与B公司、C公司发起人责任纠纷案

    本案要旨: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发起人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但在发起人协议履行过程中,一方未严格履行协议约定的公司设立相关义务,最终导致合同目的没有实现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号:(2013)鄂民监三再终字第0001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4.5.6

    司法观点

    1、公司设立阶段,发起人违反发起人协议时需承担违约责任

    一般情况下,发起人投资协议涉及发起人具体行为的主要内容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发起人股东完成拟设立公司的公共事务,例如,约定由谁申报拟设立公司项目,办理公司登记的相关手续等;第二部分,涉及发起人股东个体权益的具体内容,例如,明确落实发起人股东的具体人员、投资数额与时间、投资财产形态和投资方式等等。

    在第一部分内容中,发起人股东约定设立公司的公共事务。在该部分内容中,当事人期待的合同目的是共同的,实现设立公司并在设立公司中享有股东权利等。各当事人在合同中可能有关于设立公司的不同分工,但其权利义务的方向是平行一致的——履行设立公司的义务并向拟设立的公司履行投资义务。在公司设立阶段发起人对公司的承诺和发起人之间的承诺是相辅相成的,发起人承诺的内容落空,有可能导致公司设立失败,最终影响的是全体发起人的利益。

    例如,一发起人承诺以采矿权向公司出资,公司得到此采矿权方可以设立为矿山企业,其他发起人承诺以货币出资,所有发起人实现投资目的的核心是设立的公司获得采矿权。如果作出承诺的发起人未能如期安排将采矿权过户给公司,矿山企业的设立可能会失败,其他发起人承诺的投资目的会落空;相反,如果其他发起人承诺的投资未能如期到位,不能缴纳受让采矿权使用权的价款,拟设立公司无法取得采矿权,设立公司的目的仍无法实现。

    因此,发起人出资往往既是对拟设立公司的承诺,也是对其他发起人的承诺。违反承诺的出资义务,可能对公司和其他发起人的权益均发生影响,任意一方都有可能被追究违约责任。发起人变更投资方式,放弃投资,向他人转让投资权益,泄漏商业秘密等等,都有可能影响其他发起人的权益。违反发起人之间投资协议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这应当是题中应有之义。

    在第二部分内容中,约定发起人股东在设立公司中的个人权利和义务等。该部分看似约定股东个人权利,但实际上仍然存在发起人股东对公司的共同权利、义务和责任,存在发起人股东之间的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

    在公司设立阶段,发起人之间没有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所有发起人为设立公司的共同权利义务人,如果出现违约,应当向公司共同承担违约责任。例如,《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该条规定明确,股东违反出资义务,除向公司承担补缴出资义务外,还可能向其他发起人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该规定系基于对发起人股东共有权利关系的维护。

    《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上述规定还表明,发起人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的对象虽然是公司,但基于其间的共有关系,发起人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也是互相制约的,无论是行使权利还是履行义务,应当彼此关照对方的利益,相互之间在法律层面上基于共有关系存在特定的制约。当然,发起人股东还可以作出例外的特别约定。发起人股东违反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也应承担违约责任。(摘自王东敏著:《公司法审判实务与疑难问题案例解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27~29页。)

    2.公司成立后出资不足发起人违约责任的承担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过程甚为繁杂,很多国家都强制规定股份公司设立需由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我国现行《公司法》对此也作了相应的规定。第79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发起人协议是一种典型的合伙契约,其中规定了发起人之间相互承担的权利与义务,如发起人的出资义务、发起人的违约责任等等。发起人没有按规定出资,就会因违反发起人协议而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第83条第2款明确规定:“发起人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可见,发起人协议是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的理论与法律基础。

    但是,有权请求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应当是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其他发起人。虽然已足额缴纳出资但未按期缴纳的其他发起人,或者是未足额缴纳出资的其他发起人,或者是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尽管其出资数额和缴纳时间均符合发起人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但未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都无权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尽管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都违约的,各自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双方当事人都可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公司法》将违约责任的请求权仅赋予了守约的发起人,未守约的发起人无权要求其他违约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

    还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违约责任的请求权是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的。对于其他已按期足额出资的发起人所主张的违约责任,尽管其对应的请求权是因投资关系所产生(因投资关系发生的请求权一般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违约责任的基础关系仍然是发起人之间的协议关系,即合同关系,而合同关系是要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的,且适用诉讼时效并不影响发起人以外第三人的利益。(摘自王林清,杨心忠著:《公司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62~163页。)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十三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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