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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书
发布于 2016-10-14 10:30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石家庄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29号令)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特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承包甲方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1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
1.2 工程装饰装修面积: ______________
1.3 工程户型:______________
1.4 工程内容及做法(见附表一);
1.5 工程承包,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
⑴ 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⑵ 乙方包工、包部分材料,甲方提供其余部分材料。
⑶ 乙方包工,甲方包全部材料。
1.6 工程期限 日;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首期工程款到位后的第三天为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按约定验收标准验收合格的日期为竣工期)。
1.7 合同价款
⑴ 本合同工程造价为(人民币)
金额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详见附件报价单)
⑵ 编制报价单以《石家庄市家居装饰装修工程指导价》(2005年试行版)为参考依据,根据市场经济动作规则,本着优质优价的原则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⑶ 合同报价单应与材料质量标准、制安工艺配套编制为工程价款的根据。
二、施工图纸及室内环境设计
2.1 施工图纸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提供:
⑴ 甲方自行设计并提供施工图纸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市场管理部门各执一份。
⑵ 甲方委托乙方设计并提供施工图纸,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市场管理部门各执一份。
2.2 双方提供的设计方案,图纸必须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的要求。
三、甲方工作
3.1 开工三日前要为乙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
3.2 无偿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和冬季供暖。
3.3 负责办理房屋物业部门开工手续和应由业主支付的有关费用。
3.4 遵守物业管理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
3.5 负责协调现场施工队与邻里之间的关系。
3.6 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禁止发生《石家庄市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第11条规定的行为:
⑴ 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⑵ 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
⑶ 将没有防水设施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⑷ 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墙体;
⑸ 在楼面结构层上凿槽安装各类管道;
⑹ 损坏住宅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⑺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⑻ 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4.7 凡涉及4.6款的,房屋产权人应当向辖区宅室内装饰装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凡涉及水、暖、燃气等管道设施拆改的应报相关部门批准。
4.8 施工期间甲方仍需部分使用该居室的,甲方则应负责配合乙方做好保卫及消防工作。
4.9 参与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的监督,参加工程材料验收、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
四、乙方工作
4.1 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操作规范、防火规定、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按期保质完成本合同工程。
4.2 严格执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石家庄市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⑴ 未办理审批手续和加固图纸,不得拆改工程内的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加大楼地面荷载,不得改动室内原有热、暖、燃气等管道设施。
⑵ 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每日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一时至次日七时之间不得从事敲、凿、刨、钻等产生燥声的装饰装修活动。
⑶ 因进行装饰装修施工造成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停水、停电等,由乙方承担修理和损失赔偿责任。
⑷ 负责工程成品、设备和居室留存家具陈设的保护。
⑸ 保证居室内上、下水管道畅通和卫生间的清洁。
⑹ 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每日完工后清扫施工现场。
4.3 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各种标准、规范、计算书、参考价格等书面资料。
4.4 甲方为少数民族的,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尊重其民族风俗习惯。
五、工程变更
在施工期间对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如需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由合同双方共同签定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及工期。工程变更单,作为竣工结算和顺延工期的根据。
六、材料供应
6.1 按由乙方编制的本合同家装《工程材料、设备明细表》所约定的供料方式和内容进行提供。
⑴ 应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甲方在材料设备到施工现场前通知乙方及监理单位。双方就材料、设备质量、环保标准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如甲方所供材料、设备有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若乙方未向甲方提出更换或异议,对工程造成损失,责任由乙方承担。如乙方认为材料不合格而甲方要坚持使用并施工,由此产生的工程质量和室内环境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
⑵ 应由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乙方在材料、设备到施工现场前通知甲方及监理单位。双方就材料、设备质量、环保标准共同验收,由甲方确认。实际进料如与报价单不符,应禁止使用,若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⑶ 双方所提供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十种《室内装饰装修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和经行政部门批准具有检测资质的专业检测部门提供的检测合格报告。
⑷ 如双方对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持有异议需要进行复检,其复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⑸ 甲方所提供的材料、设备经乙方验收、确认办理完交接手续后,在施工使用中的保管和质量控制均由乙方负责。
⑹ 乙方施工人员对现场成品应认真清点及保护(双方须签署清单)。如发现损害和丢失的,由乙方赔偿甲方相应损失。
七、工期延误
7.1 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的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应顺延:
⑴ 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⑵ 不可抗力;⑶ 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7.2 因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应顺延。
7.3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影响正常施工的,工期就顺延。
7.4 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完工,工期不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7.5 施工过程中凡由甲方指定材料供应商的情况,材料发生质量问题,材料运费、退货换货,以及因此延误工期,均由甲方承担责任,凡由乙方提供的材料,发生上述问题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八、质量标准
8.1 双方约定本工程施工质量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标准验收。
8.2 本合同执行的施工工艺标准为《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
8.3 装修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方面,应严格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的标准执行。
8.4 本合同执行的室内装修防火控制标准为《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的标准执行。
8.5 装修人委托施工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施工人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对工程质量、室内空气质量予以认证。认证过程支出的相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九、工程验收和保修
9.1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联合验收:
⑴ 材料验收;⑵ 隐蔽工程验收;⑶ 中期验收;⑷ 竣工验收。
9.2 工程竣工后,乙方通知甲方及市场监理验收,甲方自接到竣工验收通知单后三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移交手续,结清尾款,签署保修单,提交水电改造图。如进行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应将房间打扫干净、无施工余料、无业主自置的装饰品和家具等污染源,自然通风至少七天,方可进行检测。
9.3 双方进行竣工验收前,乙方负责保护工程成品和工程现场的全部安全。
9.4 双方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不得入住,如甲方擅自入住视同验收合格。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9.5 竣工验收在工程质量、室内空气质量及经济方面存在个别的不涉及较大问题时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解决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协议”(作为竣工验收单附件)后方可先行入住。
9.6 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防渗漏工程的保修期限为五年。
十、工程款支付方式
10.1 合同签字生效后,甲方按下列表中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支付次数 |
支付时间 |
按工程款支付比率 |
应支付金额 |
第一次 |
开工前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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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 |
工程进度过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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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 |
双方验收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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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工程进度过半(即中期验收),指工程中水、电管线全部铺设完成,墙、地砖铺贴过半,纸面石膏板吊顶结束;门、窗及细木制品制安完成为界定工程过半的标准;
10.3 工程过半,甲方应配合乙方及市场监理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在二日内向乙方缴纳中期款。否则,乙方有权撤离施工现场(须通报市场),由此造成工期延误及给乙方造成的实际损失由甲方负责。
10.4 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对乙方提交的工程结算单进行审核。自提交之日起二日内如未有异议,即视为甲方同意支付乙方工程尾款。
十一、违约责任
11.1 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受到处罚的,最终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11.2 一方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由责任方承担因合同解除而造成的损失。
11.3 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第二、三次工程款,每延误一日向乙方支付本合同工程造价金额千分之 的违约金。
11.4 由于乙方责任导致工程质量和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乙方按下列约定进行返工修理、综合治理和赔付:
⑴ 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部位,乙方必须进行彻底返工修理。逾期交付或因返工造成工程的延期交付视同工程延误,每延误一日,乙方支付甲方本合同工程造价金额千分之 的违约金。
⑵ 对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乙方必须进行综合治理。
⑶ 室内空气质量经治理仍严重超标的,乙方应返工并承担相应损失。
十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bet365中文官方网站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未选择,视为双方同意按第1种方式解决。
十三、通知与送达
13.1本合同项下有通知、要求、本合同所涉之债务催收、诉讼、仲裁的法律文书或其他通信可交付或发送至本合同所约定的地址或联系方式。
13.2就本合同项下某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发送的任何通知、要求、本合同所涉之债务催收函或其他通信,其中传真、电子邮件等一经发出即视为送达;特快专递投递至本合同约定的地址之日即视为送达;如派人专程送达,则签收日视为送达,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
13.3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后,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亦可按本款约定的地址、联系方式向合同各方发送相关(法律)文书,无人签收或拒绝签收的,则(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如直接送达时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法律)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任何一方提供错误联系方式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联系方式的,导致(法律)文书未能送达或退回的,则(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13.4如果任何一方提供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当事人;在本合同项下债务进入诉讼或仲裁阶段后,则须以书面方式告知审理机关。否则按原联系方式发出的通知或其他文书,即使变更方没有收到,仍视为送达。
当事人确定的送达地址为:
甲方:
联系电话:
乙方:
联系电话:
十四、附则
14.1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4.2 本合同签订后工程不得转包。
14.3 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合同进行变更或补充,但变更或补充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规定应由乙方承担责任的,仍应以本合同为准。
14.4 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影响了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双方应本着公平原则协商解决。
14.5 本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终止。
合同附件:
附表一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报价单
附表二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图纸
附表三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变更单
附表四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中期(隐蔽工程)验收单
附表五 住宅室内装饰装饰工程竣工验收单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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