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仲裁指南

TTE SERVICE GUIDE

文书下载

DOCUMENT DOWNLOAD

在线咨询

ONLINE CONSULTATION

联系我们

TO CONTACT US

行政部:0311-86687362

立案咨询:0311-86688404

业务一部:0311-86687355

业务二部:0311-86687359

业务三部:0311-86688278

传真:0311-86688404

邮箱:sjzzcw@126.com

仲裁员园地

TTE SERVICE GUIDE

实用链接

LINK

首页 > 仲裁资料 > 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一锤定音!最高法批复“先予仲裁”法院不予受理(6月8日施行)

作者:admin来源:未知 发布于 2018-06-11 16:31

 来源:法商之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法释[2018]10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2018年5月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0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6月8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先予仲裁”裁决应否立案执行的请示》(粤高法[2018]9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相关规定的,应当依法及时受理,立案执行。但是,根据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仲裁机构可以仲裁的是当事人间已经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因此,网络借货合同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机构在纠纷发生前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你院请示中提出的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一、仲裁机构未依照仲裁法规定的程序审理纠纷或者主持调解,径行根据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签订的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的;

    二、仲裁机构在仲裁过程中未保障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提供证据、答辯等仲裁法规定的基本程序权利的。

    前款规定情形中,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以约定弃权条款为由,主张仲裁程序未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办理其他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执行案件,适用本批复。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秘书一处

2018年6月6日印发

 

 


 

 

 

 



 

地址:石家庄市中山东路216号7号楼7楼   电话:86688404 86687358 邮编:050011
版权所有:bet365中文官方网站 冀ICP备*********号 技术支持:燕赵互联
二维码

微信扫描加好友
微信号:sjzzcwy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