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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出仲裁请求
发布于 2015-12-24 11:29
来源:环中商事仲裁
导读
仲裁裁决书的裁决事项,需要对仲裁请求作出回应。庭审中,仲裁庭也会表示,围绕仲裁请求进行举证质证并展开法律论证。因此,如何合法、清晰、有据地提出仲裁请求,是十分重要的实务技能。
一、仲裁请求的法律、规则依据
仲裁请求是当事人提出的特定的、具体的请求。我国仲裁法第21条规定,申请仲裁必须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贸仲仲裁规则第12条第1款规定,当事 人依据贸仲仲裁规则申请仲裁时应写明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北仲仲裁规则第7条第1款也规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仲裁申请书,该仲裁申请书应写明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二、仲裁请求的重要性
仲裁请求对于仲裁案件的影响至关重要,它不仅关系到仲裁费的缴纳还关系到案件最终的胜败。
在具体案件中,当事人的仲裁请求将作为主线始终贯串于仲裁案件。仲裁庭可据此确定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当事人则围绕仲裁请求举证、质证,围绕仲裁请求就 其法律依据层层辩论,当事人无论对于事实的分歧陈述,还是对法律关系的不同认识,归根结底,都体现在仲裁请求上。
仲裁庭对案件的审理、合议、裁决书的制作以及裁决书主文均围绕当事人的仲裁请求展开,裁决书主文就是对当事人仲裁请求的针对性回答。仲裁请求对于仲裁结果具有重大的决定性作用。
三、提出仲裁请求应当考虑的事项
与法院的严格相比,仲裁机构在立案时更为宽松,当然这也是仲裁优越性的表现之一。这种宽松的立案条件,必然要求当事人的代理人在确定仲裁请求时尽到更为审 慎的义务,否则,很可能出现一个事实、法律依据非常充分的案件最终因仲裁请求不正确或者不准确而被仲裁庭驳回或不支持的情况。商事仲裁案件中,提出仲裁请 求应当考虑如下事项。
第一、当事人提出的仲裁请求应属于仲裁庭可以裁量的范围。
【案例】
某仲裁案件中,申请人A公司与被申请人B公司因合资经营合同引起争议,A公司根据双方之间签署的合作《合同书》中的仲裁条款提起仲裁。
B公司在反请求中提出,请求仲裁庭裁决确认申请人对违法操控合作公司和违规经营合作公司导致合作公司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对因此导致被申请人的投资利润进行赔偿。
申请人对于被申请人提出的该项反请求的抗辩是:第一、要审理被申请人的利润损失,需要审查合作公司是否遭受了造成了任何损害。该等损害(如有),应在以合 作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中进行审理。并且该案件的性质应为侵权,而非合同纠纷,与《合同书》无任何关联。因此,被申请人提出的这一项仲裁反请求,超出了本案 的审理范围,贵会对该项仲裁请求无管辖权。第二,被申请人指控申请人违法操控操作和违规经营合作公司,无任何事实依据、合同依据以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第三,被申请人当庭也表示,其并无任何证据证明其遭受了损失。被申请人索赔的损失是估计的,未实际发生。
仲裁庭认为,仲裁委员会系依据合作《合同书》约定的仲裁条款受理本纠纷案,依照合作合同及其仲裁条款相对性规则,仲裁庭仅审理合作合同当事人之间基于合作 合同发生的或与合作合同有关的争议,合作公司属于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其与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本仲裁庭审理的事项。按照被申请 人第三项仲裁反请求中关于申请人对“导致合作公司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并因此导致被申请人的投资利润进行赔偿”的表述,仲裁庭认为,不应审理被申请人提出 的此项仲裁反请求。
第二、仲裁请求应当合法。
【案例】
某仲裁案件中,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是“裁令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质押协议》,就债务人主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向申请人履行出质人的质押担保责任。”
申请人主张的本案《质押协议》项下的合同权利,是被申请人在《合作协议》项下出资拟购买土地的投资收益权。
《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物权法定原则,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不能创立;设立物权的方式以及 物权的具体内容,也只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和法律规定不一致时不发生效力。涉案出资拟购买土地的投资权益权,在我国现有物权法律规范体系中,并 无明确的物权种类与之对应,也没有投资收益权可作为担保物权的规定;投资收益权不属于《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可以设立的质押的权利。因此,根据 《物权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本案质权未依法设立,无法得到物权法上的保护。
第三、仲裁请求应当有事实、合同、法律上的依据。
【案例】
案件主要事实:2014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鱼粉买卖合同》。《鱼粉买卖合同》第一条约定“产品名称为秘鲁蒸汽鱼粉,数量为4000吨,单价为 CIF中国广东黄埔港9500元/吨,总金额为人民币36,000,000.00元”;第二条约定“交货时间,2014年7月1日起至8月30日之前,可 分批交货”;第十二条违约责任“如买卖双方有一方违约,违约方负责向对方赔偿总货款10%的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公约》均适用。”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被申请人没有交货构成违约,要求被申请人承担其实际损失1100万元并提交了申请人补货项下23份合同。
被申请人答辩主要理由包括,第一、交货期尚未届满的货物不存在被申请人无法交货的情形,申请人亦无需购买替代货物。合同约定的交货期为2014年7月1日 起至8月30日之前。申请人主张补货,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届满,宣布解除合同之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表明,申请人于2014年7月6日催促被申请人交 货,于2014年7月16日开始到2014年8月30日之前补货1700吨。申请人主张的所谓的损失不是本案项下补货损失。第二、申请人所有补货合同项下 的鱼粉与合同约定的鱼粉名称、规格、质量不符,无法确定为基于被申请人违约补货而产生的损失。
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存在一定的问题,仲裁庭最终只能按照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审查,并裁决,申请人败诉。仲裁庭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补货损失是由被申请人造成的,进而驳回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在涉案合同中,双方约定了违约金,“如买卖双方有一方违约,违约方负责向对方赔偿总货款10%的违约金”。而申请人原本可以请求对方支付违约金,但申请人 并没有请求。当然,理由有可能是合同约定的违约金360万元远远低于申请人主张的补货损失1100万,所以申请人没有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但无论如何, 本案中所涉及的情形下,如何提出仲裁请求,仍然值得深思。另外,本案合同约定可以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鱼粉在国际、国内都有公开的权威的市场 价格,如果申请人宣布解除合同,又无法以合理方式购买替代货物,申请人可以主张合同规定的价格和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之间的差额的损害赔偿。但遗憾的是, 申请人也没有提出这个请求。
这个典型案例中,被申请人确实存在违约行为,但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承担其补货损失的证据不足,申请人也并未提出例如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市场差价等仲裁请求,最终导致其全部仲裁请求被驳回。
四、仲裁庭是否可以提示、引导当事人变更不合理的仲裁请求?
在仲裁案件中,申请人有选择仲裁请求的主动权,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专业、勤勉地代理案件,提出有事实和理由的仲裁请求。
那么,实践中必然会引出这样一个问题,即仲裁庭是否可以提示、暗示或者引导当事人变更仲裁请求呢?
我们的答案倾向于不可以。仲裁庭的仲裁范围,包括审理范围和裁决范围,不应超出申请人仲裁请求范围。如果申请人没有主动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不应引导申请人变更仲裁请求。
五、结论
通过上面的论述和案例,我们认为,为达到仲裁目的,当事人在提出仲裁请求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仲裁请求应在仲裁管辖权范围内提出;
2.仲裁请求应合理合法。当事人不能通过仲裁提出一些不正当、不合理甚至非法的仲裁请求。
3.仲裁请求应当是言之有据。当事人提出的仲裁请求要有证据支持,能够得到充分可靠的证据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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