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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受理范围
发布于 2013-04-24 09:4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本会受案范围具体包括:
1、合同纠纷。主要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房地产合同、租赁合同、物业合同、借款合同、保险合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和海事、海商中的合同等纠纷。
2、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指各种侵权纠纷,包括消费者权益侵权和产品质量、知识产权等领域中的发生涉及财产权益方面的侵权纠纷。
另外,我国法律也规定了不能仲裁的纠纷内容:
1、有关公民身份关系的民事纠纷,具体指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有关特殊领域的经济纠纷: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此外,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本会不仅可以受理国内仲裁案件,也可以受理涉外仲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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