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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的选定
发布于 2013-04-24 09:47
一、简易程序的仲裁员选定
简易程序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会仲裁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在本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或者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当事人未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的,由本会主任指定。
二、普通程序的仲裁员选定
普通程序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会仲裁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各自在本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或者各自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当事人未选定或者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的,由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员;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当事人未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的,由本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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